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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分類查詢
公司與商業登記前
應經許可業務暨項目總表
營業項目代碼或名稱查詢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中央銀行
內政部移民署
內政部民政司
內政部地政司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
內政部警政署
交通部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期局
勞動部
衛生福利部
財政部國庫署
財政部關務署
教育部
經濟部水利署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經濟部能源署
經濟部產業發展署
農業部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
地質調查及礦業管理中心
營業項目名稱:工程技術顧問業
營業項目代碼:I101061
★限以「公司」型態經營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受理許可申請之機關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公司登記前應先經許可之登記項目 :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公司名稱變更
公司所在地變更
公司統一編號變更
代表公司負責人變更
刪除本項營業項目
董事變更
法規依據 :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第8條第1、2、3項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第15條第1項
備註 :
可經營之組織種類,以公司為限。
對於以下提供之相關資訊,如有任何疑義,請逕向承辦主管機關洽詢。
承辦窗口 :
聯絡單位 : 技術處
聯絡電話 : 02-8789-7500 分機7607、7608、7609、7611
傳真電話 : 02-8789-7584
聯絡地址 : 11010 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
申辦方式 :
線上申辦
技師與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資訊系統
一般送件
表單下載:
技師與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資訊系統
應備文件 :
申請書1份。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申請設立(變更)許可聲明書正本1份(請附聲明書中所需附件)
負責人3個月內之戶籍謄本(毋須列印個人記事欄資料)乙份
預定之董事、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名冊1份(許可表3,請詳閱本條例第6條規定)。(外國公司在我國設立分公司者免附)
預定執業技師名冊1份(許可表5,請詳閱本條例第4條及第5條各項規定,且至少應有1位技師具7年以上工程實務經驗,其中2年負責專案工程業務,並附經歷證明文件)。
經核准之公司名稱預查表(或公司變更名稱或所營事業登記預查表)影本乙份。
申請許可審查費用:新臺幣500元整
備 註:
凡須具執業技師資格者,均應增附其執業執照影本1份;未領有執業執照者應符合請領執照之條件,並檢附技師證書影本與該科服務年資2年以上經歷證明文件正、影本,正本驗後發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