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項目名稱:營建廢棄物共同清理業
營業項目代碼:J101101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

受理許可申請之機關 :

直轄市、縣(市)政府

公司登記前應先經許可之登記項目 :
  •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 公司名稱變更
  • 代表公司負責人變更
  • 公司所在地變更
  • 解散

商業登記前應先經許可之登記項目 :
  •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 名稱變更
  • 負責人變更
  • 所在地變更
  • 歇業登記

法規依據 :

備註 :

實收之最低資本額:

  1. 甲級: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
  2. 乙級:新臺幣一百萬元

對於以下提供之相關資訊,如有任何疑義,請逕向承辦主管機關洽詢。
承辦窗口 :
聯絡單位 : 詳見申辦方式
申辦方式 :

依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3項規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會同各部會訂定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以利同類型產業共同投資籌組設立。目前各部會核准設立之共同清除處理機構共計11家,計有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4家、醫療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5家、營建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1家及教育機構事業廢棄物共同處理機構1家。

一般送件

表單下載:內政部國土管理署


應備文件 :
  1. 申請書。
  2. 資本額證明文件。
  3. 投資者名冊。
  4. 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與設備規格功能及處理能力說明書。
  5. 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用地土地權利證明文件。
  6. 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證明文件。
  7. 工程計畫說明書。但使用既有合法場 (廠) 設施者,免附。
  8. 污染防治計畫書。
  9. 營運管理計畫說明書。
  10. 廢棄物最終處置方式。

備    註:

  1. 共同清理機構之級別及條件各分為甲級及乙級,其限制各有不同。
  2. 共同清理機構經直轄市、縣 (市) 政府許可後,才能設置;並經直轄市、縣 (市) 政府核發營運登記證後,才能開始營運。
  3. 申請籌設共同清理機構者,應於直轄市、縣 (市) 政府核發設立許可函後六個月內,完成公司或商業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