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國土管理署
直轄市、縣(市)政府
實收之最低資本額:
依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3項規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會同各部會訂定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以利同類型產業共同投資籌組設立。目前各部會核准設立之共同清除處理機構共計11家,計有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4家、醫療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5家、營建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1家及教育機構事業廢棄物共同處理機構1家。
一般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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