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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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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
地質調查及礦業管理中心
營業項目名稱:遊艇與動力小船駕訓業
營業項目代碼:J201041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
交通部
受理許可申請之機關 :
當地航政機關
公司登記前應先經許可之登記項目 :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法規依據 :
船員法第75-4條
遊艇與動力小船駕駛管理規則第17條
對於以下提供之相關資訊,如有任何疑義,請逕向承辦主管機關洽詢。
承辦窗口 :
聯絡單位 : 交通部 航港局船員組
聯絡電話 : 02-8978-8017
傳真電話 : 02-2701-8496
聯絡信箱 : seafarers@motcmpb.gov.tw
聯絡地址 : 106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三段1巷1號
申辦方式 :
線上申辦
無
一般送件
相關申請資訊請電洽交通部航港局詢問。
應備文件 :
一、籌設申請書。
二、營運計畫書,應載明內容如下 :
遊艇或動力小船駕駛訓練機構名稱及組織章程草案。
班址及班舍位置略圖。
擬設訓練班別、訓練課程、訓練期限、全期上課總時數及教材大綱。
負責人、師資身分資料,及其有關之證明文件。
預定訓練水域及使用土地與建築物位址。
訓練設備明細項目。
預估每年成本及擬收取之每學員費用。
土地及建築物之登記簿謄本。但該謄本能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目的者,得免提出。
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權同意書。
須經訓練水域管理機關依法許可者,其核發之許可文件或水域活動管理機關核發之非專用同意文件。
備 註:
申請籌設遊艇與動力小船駕訓業相關規定如下 :
一、訓練課程,包含學科及實作
一等遊艇駕駛訓練課程:
(1) 學科:航海實務與氣(海)象概要、船藝實務與法規、通訊與緊急措施、船機概要等四項。
(2) 實作:離(靠)碼頭、內水(與沿岸、近海)航行、海上艘救等三項。
二等遊艇駕駛與動力小船駕駛訓練課程:
(1) 學科:避碰規則與海事法規、航海常識、船機常識、船藝與操船、氣(海)象常識及通訊與緊急措施等六項。
(2) 實作:離岸、直線前進、後退、轉彎、S型前進、人員搜救及靠岸等七項。
二、師資,包含學科及實作資格
一等遊艇駕駛學科師資,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1) 公私立學校航海、輪機相關科系教師。
(2) 曾擔任我國營業用動力小船駕駛訓練班二年以上教師。
(3) 領有一等船副以上船員適任證書,具備證載海勤資歷一年以上者。
(4) 一等遊艇駕駛實作師資,除應符合前款資格之一者外,並應持有一等遊艇或營業用動力小船駕駛執照一年以上。
二等遊艇與動力小船駕駛學科師資,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1) 公私立學校航海、輪機相關科系教師。
(2) 曾擔任我國動力小船駕駛訓練班一年以上教師。
(3) 航海、輪機相關領域之學者專家。
(4) 二等遊艇與動力小船駕駛實作師資,除符合前款資格之一者外,並應持有營業用動力小船駕駛執照一年以上。
三、訓練用船艇規格
自用動力小船:全長須達五公尺以上。
營業用動力小船及遊艇:全長須達十公尺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