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項目名稱: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業
營業項目代碼:J504011

★限以「股份有限公司」型態經營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受理許可申請之機關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公司登記前應先經許可之登記項目 :
  • 設立、新增
  • 改選董監事
  • 補選董監事
  • 改派董監事
  • 董監事解任
  • 經理人變更
  • 代表公司負責人變更
  • 公司名稱變更
  • 公司所在地變更
  • 增資(發行新股)、減資
  • 修正章程

法規依據 :

備註 :

1.可經營之組織種類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

2. 限制僑外人投資比例。


對於以下提供之相關資訊,如有任何疑義,請逕向承辦主管機關洽詢。
承辦窗口 :
聯絡電話 : 0800-177177
傳真電話 : 02-2343-3994
聯絡地址 : 10052臺北市中正區仁愛路1段50號
申辦方式 :

線上申辦

一般送件

表單下載: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應備文件 :
  1. 許可申請書,許可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
    1. (1) 以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者,其名稱、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東之姓名、國籍、住址、經歷、持股數目、比率、金額、股東會議事錄、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及公司章程。
    2. (2) 以設立中之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者,其名稱、發起人或預定認股百分之五以上之認股人之姓名 (名稱) 、國籍、住址、經歷、認股數目、比率及金額。
    3. (3) 經營地區。
    4. (4) 系統名稱及簡稱。
    5. (5) 系統頭端所在地址及營業場所預定地址。
    6. (6)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2. 營運計畫書,營運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1. (1) 有線廣播電視經營地區。
    2. (2) 系統設置時程及預定開播時間。
    3. (3) 財務結構。
    4. (4) 組織架構。
    5. (5) 頻道之規劃及其類型。
    6. (6) 自製節目製播計畫。
    7. (7) 收費標準及計算方式。
    8. (8) 訂戶服務。
    9. (9) 服務滿意度及頻道收視意願調查計畫。
    10. (10)工程技術及設備說明。
    11. (11)業務推展計畫。
    12. (12)人材培訓計畫。
    13. (13)技術發展計畫。
    14. (14)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發起人之姓名 (名稱) 及相關資料。
    15. (15)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備    註:

  1. 申請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應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期間內提出籌設申請。
  2.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之組織,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
  3.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最低實收資本額為新台幣二億元。
  4. 外國人直接及間接持有系統經營者之股份,合計應低於該系統經營者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六十;外國人直接持有者,以法人為限,且合計應低於該系統經營者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二十。(限制僑外人投資)
  5. 系統經營者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董事,不得少於董事人數三分之二;監察人,亦同。
  6. 董事長應具有中華民國國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