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
受理許可申請之機關 :
公司登記前應先經許可之登記項目 :
- 設立、新增
- 改選董監事
- 補選董監事
- 改派董監事
- 董監事解任
- 經理人變更
- 代表公司負責人變更
- 公司名稱變更
- 公司所在地變更
- 增資(發行新股)、減資
- 修正章程
法規依據 :
備註 :
1.可經營之組織種類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
2. 限制僑外人投資比例。
對於以下提供之相關資訊,如有任何疑義,請逕向承辦主管機關洽詢。
承辦窗口 :
聯絡電話 :
0800-177177
傳真電話 :
02-2343-3994
聯絡地址 :
10052臺北市中正區仁愛路1段50號
申辦方式 :
應備文件 :
- 許可申請書,許可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
- (1) 以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者,其名稱、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東之姓名、國籍、住址、經歷、持股數目、比率、金額、股東會議事錄、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及公司章程。
- (2) 以設立中之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者,其名稱、發起人或預定認股百分之五以上之認股人之姓名 (名稱) 、國籍、住址、經歷、認股數目、比率及金額。
- (3) 經營地區。
- (4) 系統名稱及簡稱。
- (5) 系統頭端所在地址及營業場所預定地址。
- (6)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 營運計畫書,營運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 (1) 有線廣播電視經營地區。
- (2) 系統設置時程及預定開播時間。
- (3) 財務結構。
- (4) 組織架構。
- (5) 頻道之規劃及其類型。
- (6) 自製節目製播計畫。
- (7) 收費標準及計算方式。
- (8) 訂戶服務。
- (9) 服務滿意度及頻道收視意願調查計畫。
- (10)工程技術及設備說明。
- (11)業務推展計畫。
- (12)人材培訓計畫。
- (13)技術發展計畫。
- (14)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發起人之姓名 (名稱) 及相關資料。
- (15)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備 註:
- 申請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應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期間內提出籌設申請。
-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之組織,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
-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最低實收資本額為新台幣二億元。
- 外國人直接及間接持有系統經營者之股份,合計應低於該系統經營者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六十;外國人直接持有者,以法人為限,且合計應低於該系統經營者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二十。(限制僑外人投資)
- 系統經營者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董事,不得少於董事人數三分之二;監察人,亦同。
- 董事長應具有中華民國國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