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
受理許可申請之機關 :
公司登記前應先經許可之登記項目 :
- 設立、新增
- 改選董監事
- 補選董監事
- 改派董監事
- 董監事解任
- 代表公司負責人變更
- 公司名稱變更
- 公司所在地變更
- 增資(發行新股)、減資
- 經理人變更(限縮於總經理、執行長與其職務相當之人)
- 外商公司名稱變更
- 外商在台營運資金增加、減少
- 外商在台境內負責人變更
- 外商在台分公司所在地變更
法規依據 :
備註 :
- 可經營之組織種類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
- 境內直播衛星廣播電視服務事業限制僑外人投資比例。
對於以下提供之相關資訊,如有任何疑義,請逕向承辦主管機關洽詢。
承辦窗口 :
聯絡電話 :
0800-177177
傳真電話 :
02-2343-3994
聯絡地址 :
10052臺北市中正區仁愛路1段50號
申辦方式 :
應備文件 :
一、直播衛星廣播電視服務事業
- 許可申請書。
- 申請服務經營者之營運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 (1) 使用衛星之名稱、國籍、頻率、轉頻器、頻道數目及其信號涵蓋範圍。
- (2) 開播時程。
- (3) 財務結構及人事組織。
- (4) 節目規畫。
- (5) 經營方式及技術發展計畫。
- (6) 收費標準及計算方式。
- (7) 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二、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
- 許可申請書。
- 申請服務經營者之營運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 (1) 預定供應之服務經營者、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 (包括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 或無線廣播電視電台之名稱。
- (2) 使用衛星之名稱、國籍、頻率、轉頻器、頻道數目及其信號涵蓋範圍。
- (3) 開播時程。
- (4) 節目規畫。
- (5) 收費標準及計算方式。
- (6) 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備 註:
- 依衛星廣播電視法第2條規定 :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指直播衛星廣播電視服務事業及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
-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組織,以股份有限公司及財團法人為限。
- 外國人直接持有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股份,應低於該事業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十。(限制僑外人投資)
- 資本額規定:
- (1) 直播衛星廣播電視服務經營者為新台幣二億元。
- (2) 衛星廣播電視節目供應者為新台幣五千萬元。
- (3) 兼營前二款業務者為新台幣二億元。
- (4) 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分公司或代理商最低營業資金或最低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2,000萬元。兼營分公司及代理商業務時,亦同。
- (5)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分公司或代理商,申請兼營上述業務時,其最低實收資本額或營業資金,以最高額者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