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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與商業登記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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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中央銀行
內政部移民署
內政部民政司
內政部地政司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
內政部警政署
交通部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期局
勞動部
衛生福利部
財政部國庫署
財政部關務署
教育部
經濟部水利署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經濟部能源署
經濟部產業發展署
農業部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
地質調查及礦業管理中心
營業項目名稱: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
營業項目代碼:J506031
★限以「股份有限公司」型態經營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受理許可申請之機關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公司登記前應先經許可之登記項目 :
設立、新增
代表公司負責人變更
改選董監事
補選董監事
改派董監事
董監事解任
公司名稱變更
公司所在地變更
增資(發行新股)、減資
經理人變更(限縮於總經理、執行長與其職務相當之人)
法規依據 :
衛星廣播電視法第6條
衛星廣播電視法第10條
衛星廣播電視法第15條
衛星廣播電視法第16條
衛星廣播電視法第64條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負責人監督管理辦法第 2 條
備註 :
可經營之組織種類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
境內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限制僑外人投資比例。
對於以下提供之相關資訊,如有任何疑義,請逕向承辦主管機關洽詢。
承辦窗口 :
聯絡電話 : 聯絡電話 : 0800-177177
傳真電話 : 傳真電話 : 02-2343-3994
聯絡信箱 : 聯絡地址 : 10052臺北市中正區仁愛路1段50號
申辦方式 :
線上申辦
無
一般送件
表單下載: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應備文件 :
一、直播衛星廣播電視服務事業
許可申請書。
申請服務經營者之營運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1) 使用衛星之名稱、國籍、頻率、轉頻器、頻道數目及其信號涵蓋範圍。
(2) 開播時程。
(3) 財務結構及人事組織。
(4) 節目規畫。
(5) 經營方式及技術發展計畫。
(6) 收費標準及計算方式。
(7) 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二、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
許可申請書。
申請服務經營者之營運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1) 預定供應之服務經營者、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 (包括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 或無線廣播電視電台之名稱。
(2) 使用衛星之名稱、國籍、頻率、轉頻器、頻道數目及其信號涵蓋範圍。
(3) 開播時程。
(4) 節目規畫。
(5) 收費標準及計算方式。
(6) 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備 註:
依衛星廣播電視法第2條規定 : 「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指利用衛星以外之方式,以一定頻道名稱之 節目或廣告傳送至供公眾收視聽之播送平臺之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