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項目名稱:旅行業
營業項目代碼:J902011

★名稱標明專業、營業項目限專業經營、並以「公司」組織型態經營為限(註:公司名稱應標明「旅行社」字樣)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

交通部

受理許可申請之機關 :

交通部觀光署

公司登記前應先經許可之登記項目 :
  •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 分公司設立
  • 分公司地址
  • 分公司經理人
  • 組織變更
  • 公司名稱變更
  • 資本總額變更修正章程
  • 增資(發行新股)、減資
  • 公司所在地變更
  • 代表公司負責人變更
  • 改選董監事、補選董監事、董監事解任
  • 經理人變更
  • 合併
  • 認許並設立分公司、分公司經理人變更
  • 設立辦事處
  • 辦事處代表人變更
  • 辦事處所在地變更
  • 辦事處廢止

法規依據 :

備註 :
  1. 可經營之組織種類:以公司為限。
  2. 實收之最低資本額:
    1. (1) 綜合旅行業:新臺幣三千萬元。每增設分公司一家,增資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
    2. (2) 甲種旅行業:新臺幣六百萬元。每增設分公司一家,增資新臺幣一百萬元。
    3. (3) 乙種旅行業: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每增設分公司一家,增資新臺幣六十萬元。
  3. 應於公司名稱上標明旅行社字樣。
  4. 公司名稱標明專業且限專業經營。
  5. 涉及外匯業務者,應先經中央銀行許可。

對於以下提供之相關資訊,如有任何疑義,請逕向承辦主管機關洽詢。
承辦窗口 :
聯絡單位 : 業務組 張詠茹 科員
聯絡電話 : 02-2349-1500 分機8251
傳真電話 : 02-2711-5554
聯絡地址 : 10694台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4段290號6樓
申辦方式 :

線上申辦

一般送件

表單下載:交通部觀光署


應備文件 :

  1. 籌設申請書。
  2. 全體籌設人名冊。
  3. 經理人名冊及經理人結業證書影本。
  4. 經營計畫書。
  5. 營業處所之使用權證明文件。

 備    註:

  1. 旅行業應專業經營,以公司組織為限;並應於公司名稱上標明旅行社字樣。
  2. 涉及外匯業務者,應先經中央銀行許可。
  3. 申請經營旅行業者,中央主管機關得按其業務性質區分為綜合、甲種、乙種旅行業核定之。
  4. 旅行業實收之資本總額,規定如下:
    1. (1) 綜合旅行業不得少於新臺幣三千萬元。
    2. (2) 甲種旅行業不得少於新臺幣六百萬元。
    3. (3) 乙種旅行業不得少於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
    4.   綜合旅行業在國內每增設分公司一家,須增資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甲種旅行業在國內每增設分公司一家,須增
      資新臺幣一百萬元,乙種旅行業在國內每增設分公司一家,須增資新臺幣六十萬元。但其原資本總額,已達增設
      分公司所須資本總額者,不在此限。
  5. 外國旅行業在中華民國設立分公司時,應先向交通部觀光署申請核准,並依公司法規定辦理分公司登記,領取旅行業執照後始得營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