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依業務項目查詢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分類查詢
公司與商業登記前
應經許可業務暨項目總表
營業項目代碼或名稱查詢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中央銀行
內政部移民署
內政部民政司
內政部地政司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
內政部警政署
交通部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期局
勞動部
衛生福利部
財政部國庫署
財政部關務署
教育部
經濟部水利署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經濟部能源署
經濟部產業發展署
農業部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
地質調查及礦業管理中心
營業項目名稱:旅行業
營業項目代碼:J902011
★名稱標明專業、營業項目限專業經營、並以「公司」組織型態經營為限
(註:公司名稱應標明「旅行社」字樣)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
交通部
受理許可申請之機關 :
交通部觀光署
公司登記前應先經許可之登記項目 :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分公司設立
分公司地址
分公司經理人
組織變更
公司名稱變更
資本總額變更修正章程
增資(發行新股)、減資
公司所在地變更
代表公司負責人變更
改選董監事、補選董監事、董監事解任
經理人變更
合併
認許並設立分公司、分公司經理人變更
設立辦事處
辦事處代表人變更
辦事處所在地變更
辦事處廢止
法規依據 :
旅行業管理規則第5條
旅行業管理規則第6條
旅行業管理規則第7條
旅行業管理規則第8條
旅行業管理規則第9條
旅行業管理規則第11條
旅行業管理規則第17條
旅行業管理規則第18條
旅行業管理規則第18條之1
備註 :
可經營之組織種類:以公司為限。
實收之最低資本額:
(1) 綜合旅行業:新臺幣三千萬元。每增設分公司一家,增資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
(2) 甲種旅行業:新臺幣六百萬元。每增設分公司一家,增資新臺幣一百萬元。
(3) 乙種旅行業: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每增設分公司一家,增資新臺幣六十萬元。
應於公司名稱上標明旅行社字樣。
公司名稱標明專業且限專業經營。
涉及外匯業務者,應先經中央銀行許可。
對於以下提供之相關資訊,如有任何疑義,請逕向承辦主管機關洽詢。
承辦窗口 :
聯絡單位 : 業務組 張詠茹 科員
聯絡電話 : 02-2349-1500 分機8251
傳真電話 : 02-2711-5554
聯絡地址 : 10694台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4段290號6樓
申辦方式 :
線上申辦
無
一般送件
表單下載:
交通部觀光署
應備文件 :
籌設申請書。
全體籌設人名冊。
經理人名冊及經理人結業證書影本。
經營計畫書。
營業處所之使用權證明文件。
備 註:
旅行業應專業經營,以公司組織為限;並應於公司名稱上標明旅行社字樣。
涉及外匯業務者,應先經中央銀行許可。
申請經營旅行業者,中央主管機關得按其業務性質區分為綜合、甲種、乙種旅行業核定之。
旅行業實收之資本總額,規定如下:
(1) 綜合旅行業不得少於新臺幣三千萬元。
(2) 甲種旅行業不得少於新臺幣六百萬元。
(3) 乙種旅行業不得少於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
綜合旅行業在國內每增設分公司一家,須增資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甲種旅行業在國內每增設分公司一家,須增
資新臺幣一百萬元,乙種旅行業在國內每增設分公司一家,須增資新臺幣六十萬元。但其原資本總額,已達增設
分公司所須資本總額者,不在此限。
外國旅行業在中華民國設立分公司時,應先向交通部觀光署申請核准,並依公司法規定辦理分公司登記,領取旅行業執照後始得營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