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項目名稱:兒童課後照顧服務業
營業項目代碼:JG01011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

教育部

受理許可申請之機關 :

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各縣市政府

公司登記前應先經許可之登記項目 :
  •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商業登記前應先經許可之登記項目 :
  •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法規依據 :


對於以下提供之相關資訊,如有任何疑義,請逕向承辦主管機關洽詢。
申辦窗口 :

應備文件 :
  1. 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
    私立課後照顧班,由私立國民小學申請辦理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資料,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後辦理之:
    1. (1) 設立目的及業務計畫書。
    2. (2) 財產清冊及經費來源。
    3. (3) 預算表:載明全年收入及支出預算。
    4. (4) 組織表、主管與工作人員人數、資格、條件、工作項目及福利。
    5. (5) 收退費基準及服務規定。
    6. (6) 學校財團法人董事會同意附設課後照顧班之會議紀錄。
  2. 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
    1. (1) 中心名稱、地址及負責人等基本資料;負責人並應檢附其無違反本法第八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切結書及警察刑事紀錄證明。
    2. (2) 中心設立目的及業務計畫書。
    3. (3) 建築物位置圖及平面圖,並以平方公尺註明樓層、各隔間面積、用途說明及總面積。
    4. (4) 土地及建築物使用權利證明文件:包括土地與建物登記(簿)謄本、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建築物竣工圖、消防安全設備圖說及消防安全機關查驗合格之證明文件與使用權利證明文件影本。土地或建物所有權非屬私人或團體所有者,應分別檢具經公證自申請日起有效期限三年以上之租賃契約或使用同意書。
    5. (5) 財產清冊及經費來源。
    6. (6) 預算表:載明全年收入及支出預算。
    7. (7) 組織表、主管與工作人員人數、資格、條件、工作項目及福利。
    8. (8) 收退費基準及服務規定。
    9. (9) 履行營運擔保證明影本。
    10. (10)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之保險單影本。
    11. (11)申請人為法人或團體者,並應檢附法人或團體登記或立案證明文件影本,及法人或團體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附設課後照顧中心文件影本。

備    註:

  1. 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該教育主管機關以符合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法規規定,指定公、私立國民小學辦理設立,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
  2. 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由鄉(鎮、市、區)公所、私人(包括自然人或法人)或團體設立,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之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