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03年10月1日經商字第10302425220號函公告

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 8.0 版修列代碼內容


一、增列部分:


(一)「J101110營建剩餘土石方資源處理業」

大類 J文化、運動、休閒及其他服務業
中類 J1環保服務業
小類 J101環保服務業
細類 J101110營建剩餘土石方資源處理業(Disposal Industry of Construction Surplus Soil)

定義內容

經營有關營建剩餘土石方資源處理之行業。
相關法令依據
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及直轄市、縣(市)政府營建剩餘土石方自治法規(如桃園縣營建剩餘土石方管理自治條例、新北市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處理及營建混合物資源處理場設置管理要點等自治法規)
有無專業經營之限制
是否為公司、商業登記前須經許可之業務
是否須於公司、商業名稱標明業務種類
是否有組織之限制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內政部


(二)「J201041遊艇與動力小船駕訓業」

大類 J文化、運動、休閒及其他服務業
中類 J2訓練服務業
小類 J201訓練服務業
細類 J201041遊艇與動力小船駕訓業(training yacht master and power-driven master)

定義內容

依遊艇與動力小船駕駛管理規則從事一等遊艇、二等遊艇、自用動力小船或營業用動力小船駕駛訓練之行業。
相關法令依據
船員法第75之4條。
遊艇與動力小船駕駛管理規則第17條。
有無專業經營之限制
是否為公司、商業登記前須經許可之業務
是否須於公司、商業名稱標明業務種類
是否有組織之限制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交通部


(三)增列營業項目分類編號名稱

項目 營業項目分類編號名稱
小類 E606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


二、修正部分:


(一)「IF02010用電設備檢測維護業」

營業項目代碼 定義內容 備註
E606010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原:IF02010用電設備檢測維護業) 從事電力設備檢驗維護工程之行業(原:從事用電設備檢驗與維護之行業) 限公司組織始得經營,依據:「專任電氣技術人員及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管理規則」第12條第1項規定:「申請登記為檢驗維護業者,應具備下列條件:一、依法設立之公司組織。...」。


(二)「J101990 其他環境衛生及污染防治服務業」

營業項目代碼 定義內容
J101990其他環境衛生及污染防治服務業 從事J101010至J101101細類以外環境衛生及污染防治服務之行業。包括街道、污水管道、道路之清潔服務、輻射之採樣測定、監測及檢驗、機車排氣檢定等。
(原:從事J101010至J101101細類以外環境衛生及污染防治服務之行業。包括街道、污水管道、道路之清潔服務、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輻射之採樣測定、監測及檢驗、機車排氣檢定等。)


(三)「G203010救護車經營業 」

大類 G運輸倉儲及通信業
中類 G2陸上運輸輔助業
小類 G203救護車經營業
細類 G203011救護車經營業(原:G203010救護車經營業)

定義內容

依據緊急醫療救護法第16條、救護車裝備標準及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經營救護及運送傷病患之行業。(原:依緊急醫療救護法、救護車及救護車營業機構設置設立許可管理辦法之規定,經營救護車之行業。)
相關法令依據
緊急醫療救護法第16條、救護車及救護車營業機構設置設立許可管理辦法第11條、第12條、第16條規定。
有無專業經營之限制 有,參見救護車及救護車營業機構設置設立許可管理辦法第12條規定。
是否為公司前須經許可之業務 是,依救護車及救護車營業機構設置設立許可管理辦法第11條規定,設立救護車營業機構,應先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 衛生主管機關申請籌設許可。
是否須於公司名稱標明業務種類 是,依救護車及救護車營業機構設置設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規定,須標明「救護車」。
是否有組織之限制 有,依救護車及救護車營業機構設置設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規定,救護車營業機構應以公司組織經營。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衛生福利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