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09年8月12日經商字第10902419890號公告

公司行號及有限合夥營業項目代碼表 8.0


一、增列部份:

新增「G903010電信事業」

大類 G運輸、倉儲及通信業
中類 G9電信業
小類 G903電信事業
細類 G903010電信事業 Telecommunications Enterprises
定義內容
依電信管理法登記提供電信服務之事業。
Registered to provide telecommunications service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Telecommunications Management Act
相關法令依據
「電信管理法」第3條第1項第1款
有無專業經營之限制
是否為公司(商業、有限合夥)登記前須經許可之業務
是否須於公司(商業、有限合夥)名稱標明業務種類
是否有組織之限制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備註:1、 電信管理法自109年7月1日開始施行,依該法第83條第1項及第6項規定,本法施行之日起三年內,依電信法取得許可、特許之電信事業,或獲核准籌設者,應向主管機關辦理登記。依電信法取得許可、特許之電信事業,或獲核准籌設者未於第一項規定之期限內辦理登記者,其原有籌設、特許或許可執照於本法施行三年後之次日起,失其效力。按此規定,原先依電信法取得許可、特許之電信事業,於依前揭規定申請轉軌為電信管理法下之電信事業前,其仍屬電信法規範之對象,其營業項目及代碼可保留至112年6月30日不變。
2、 因應電信管理法之施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自109年7月1日起原則不再受理第一類及第二類電信事業之新申請案,惟於109年7月1日前已取得經營許可之電信事業於許可有效期間內仍可辦理營業項目及代碼登記。


二、修正部分:

(一)修正「D101060再生能源自用發電設備業」

大類 D水電燃氣業
中類 D1電力供應業
小類 D101電力供應業
細類 D101060再生能源自用發電設備業(self-usage power generation equipment utilizing renewable energy industry)
定義內容
依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之規定,設置利用再生能源之自用發電設備,其裝置容量未達2,000瓩者,並將其所生電能躉售予公用售電業
Self-use renewable energy power generation facility less than 2,000 kilowatts sells the renewable energy power to electricity retailing utility enterprise in accordance with Renewable Energy Development Act.
(原:依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之規定,設置利用再生能源之自用發電設備,其裝置容量不及500瓩者,並將其所生電能躉售予所在地經營電力網之電業。)
相關法令依據
「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4條、第9條及「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第3條
有無專業經營之限制
是否為公司(商業、有限合夥)登記前須經許可之業務
是否須於公司(商業、有限合夥)名稱標明業務種類
是否有組織之限制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經濟部


(二)修正「CC01100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製造業」

大類 C製造業
中類 CC電機及電子機械器材業
小類 CC01電機及電子機械器材製造業
細類 CC01100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製造業 Controlled Telecommunications Radio-Frequency Devices and Materials Manufacturing.
(原:CC01101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製造業)
定義內容
依「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製造輸入及申報作業管理辦法」之規定,從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製造業務之行業,如供公眾電信網路設置使用之無線發射或收發設備、供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之無線發射或收發設備、業餘無線電臺、無線電信終端設備及低功率射頻器材等。
Engaged in Controlled Telecommunications Radio-Frequency Devices and Materials manufacturing. For example, wireless transmitter or transceiver devices for the PSTN, wireless transmitter or transceiver devices for dedicated telecommunications network, amateur radio stations, wireless telecommunications terminal equipment, and low-power radio-frequency device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Manufacture, Import and Declaration of Controlled Telecommunications Radio-frequency Devices.
(原:從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應經許可項目製造之行業,如無線電發射機、無線電收發信機、無線電收信機、工業、科學、醫療用幅射性電機及其他具有產生無線電輻射能之電機等。)
相關法令依據
「電信管理法」第65條及「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製造輸入及申報作業管理辦法」第3條、第4條
有無專業經營之限制
是否為公司(商業、有限合夥)登記前須經許可之業務
是否須於公司(商業、有限合夥)名稱標明業務種類
是否有組織之限制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三、刪除部份:

(一)刪除「H308011都市更新投資信託業」

營業項目代碼 定義內容
小類 H308 都市更新投資信託業(刪除) 依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設置監督及管理辦法之規定,經營下列業務:一、發行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受益憑證,募集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基金。二、指示信託機構運用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基金從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內土地及建築物、實施者發行之有價證券及其相關商品之投資。三、其他經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核准之有關業務。(刪除)
細類 H308011 都市更新投資信託業(刪除)
備註: 108年6月28日廢止之「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設置監督及管理辦法」中,有關都市更新投資信託事業之營業項目內容規定已刪除,且現行「都市更新條例」中,並無「H308011都市更新投資信託業」之相關規定,故是項營業項目代碼刪除。



(二) 刪除「F401021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輸入業」

營業項目代碼 定義內容
F401021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輸入業(刪除) 依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管理辦法規定,從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輸入業務之行業。(刪除)
備註: 電信管理法109年7月施行,該法第65條第3項及第5項授權訂定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製造輸入及申報作業管理辦法」已無核發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輸入業經營許可執照之規定,故是項營業項目代碼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