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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存廢之檢討研究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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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商廢除「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相關事宜協調會會議紀錄

壹、時間:八十七年十二月十七日上午九時卅分

貳、地點: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第六一0會議室

參、主席:薛副主委琦

肆、出席人員:詳後附簽到簿

伍、背景說明:略

陸、討論內容摘要(按發言順序)

一、經濟部:「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為我國所獨有的制度,從民國五十八年施行迄今,
         值得我國政府在此再造的轉型時期對此制度的存廢加以深思。當時施行的原意很單純,
        希望能將事後管理的工作拿到事先來做,以為如此即不致有地下行業的存在,施行的結
        困卻造成非法容易合法難,可見政策上是有問題。本部經過檢討,認為是不是應該回歸
        到各國的做法,將管理與登記分離,登記的目的是保障交易安全,應採行準則主義,稅
        捐機關的營業登記亦採準則主義,讓登記變得很簡單很單純,不但流程透明化,而且可
        以很快速,還可以廣泛委由商業會辦理,符合當初修正商業登記法的目的。至於管理的
        問題,精省後未來地方自治基本上是一個城市的競爭。而城市競爭施政的基本要求,就
        是要給人民一個合法、安全的消費環境,如何能達到這樣的目的,就在於施政者利用資
        源投入的情況而定。例如目前北高兩市對八大行業的公共安全的稽查均投入入相當大的
        人力,而台中市政府對違規行業罰鍰的執行,已委託律師來辦理。從城市競爭的角度來
        看,我們建議中央由經建會或研考會做一份城市競爭白皮書,統計各個縣市合法與非法
        的業者的比例以及各縣市執行違法罰鍰的收繳率,從這些數據來看各地方首長對這方面
        的管理有沒有投入。整體面來看,應該將登記與管理分離,各個縣市首長對其轄區內的
        管理應訂一套施政計畫。

二、行政院研考會:統一發證制度固然為我國所獨有,並非毫無可取,它至少讓合法業者
         在申請的時候,得以知道其他應配合辦理的事項,讓一個業者在開始營業時符合一切法
        令規定。取消這個制度,只能為商業司解套,其他問題還在,恐怕會有實際上的因難。
        不過基本上還是同意管理與登記分離,但其他單位應有配套措施。

三、台灣省政府建設廳:非常贊成廢除統一發證制度,基本上可從兩方面來探討。第一個
         是法規面,公司法及商業登記法均採準則主義,登記如受其他管理的牽制,則與準則主
        義有所違背,而管理則應由建管、消防、衛生等管理的法規來管理,二者不應混為一談
        。另一方面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行政院於八十六年才剛修正過,各縣市政府實施的
        情形,經本廳訪查結果,各縣市聯合服務中心作業並不確實,理由不外人力不足或辦公
        場所不足,故實質上並無單一窗口的運作。故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無論在法制面或在
        實務面均有因難,因此贊成廢除統一發證制度。

四、台北縣政府:對管理的問題,僅舉一個例子來說明並非不能做到。早期電動玩具業歸
         警政單位管理,後來被視為運動業時歸教育部管,再被視為科技產業時則歸經濟部管,
        各單位在接管前均不認為應歸自己管理,惟一旦政策制定下去,管的單位都能有配套的
        措施。所以說所有的制度並非不能變,只是抓的方向對不對。針對統一發證制度,省市
        政府已經經過八年抗戰,早在八十四年全經濟會議與全國商業會議都已有充分討論,可
        八年都過了,還是裏足不前,我們認為不論採甲案或乙案,不做決定是最差的方案,如
        果我們今天覺得廢除統一發證制度是一個正確的方向,就應該朝這個方向去走。至於民
        眾觀念上認為發證代表合法,這是有賴宣導去導正民眾的觀念。

五、內政部營建署:同意營利事業統一證制度與管理分離之原則。但如未依建築法第七十
         三條:「建築物非經領得使用執照,不准接水、接電或申請營業登記及使用;非經領得
        變更使用執照,不得變更其使用」之規定執行,恐違規使用情形更甚。就消費者保護立
        場而言,政府有必要讓消費者得知是否於合法登記之場所消費、工作或交易,藉以保障
        並鼓勵合法業者,打擊非法業者。本署堅持未來若營業統一發證制度與管理分離,仍檢
        附建築使用執照為登記之必要條件,以維持該場所係維持原核准用途。本部正著手研修
        建築法第七十三條條文,希望各部會提具意見,供修法之參考。

六、台南市政府:贊成管理與登記分離,在全國商業會議都曾主張過。實務上在受理民眾
        的登記案時,常常受到質疑為何登記要受其他管理法令的牽制,例如有些民要來登記檳
        榔攤業和餐飲業,都因為受管理法令的牽制,無法辦理。還有民眾也會質疑,為什麼公
        司登記那麼簡便,只要八個小時以內就可辦妥,而營利事業登記卻那麼因難,要受層層
        的審核。我們支持廢除統一發證制度,並不是要推卸管理的工作,事實上違規的執行工
        作一直在進行,各單位本諸權責本諸法令,本就應執行管理的工作,而不必將管理的工
        作拿到登記之前。

七、行政院衛生署:本署贊成廢除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主要有兩個理由,第一個是事
         先審查無法檢查出業者衛生作業狀況是否符合規定,衛生署立場是希望業者能在平時注
        重衛生管理。第二個理由則是業者在登記後如果不符衛生規定,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
        二十一條規亦可加以處罰,甚至可限期令其改善,如果不加改善,也可吊銷他們的營業
        許可證。唯有透過政府在登記後定期或不定期的檢驗,才可以真正提升業者的衛生水準
        。

八、財政部:原同意將管理與登記分離,惟廢除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後,商業登記與營
         業登記亦分開辦理的結果,以往一個申請行為即完成兩個登記,分開後民眾必須分別向
        主管機關,是否反而會有不便民的疑慮?又依據行院八十四年九月七日台八十四內三二
        七四八號函規定,各稅捐稽徵處時如查獲應行通報事項(包含未申辦營利事業登記證、
        先行辦理設籍課稅、營業項目與營利事業登記證之記載不符擴大營業使用面積者),應
        即通報各目的事業主管關,惟嗣候若採登記與管理分離,則是否各稽徵機關僅需就稅務
        稽徵事項本諸職權核辦,而不再負通報之責?

九、台北縣政府:事實上,廢除統一發證制度並不一定不便民,尤其在幅員較為遼闊的縣
         市來說更有這種情形。舉本縣來說,一個在淡水設立的公司,必須大老遠跑到位於板橋
        的縣政府來辦理營業登記,如果廢除統一發證,該公司只需在當地的稅捐機關理即可,
        反而較為簡便。

十、高雄市政府:登記與管理分離的問題,可參考國民IC卡設計的道理,將每一個公司
         行號均視為有登記,至於它如果沒有營業登記來逃漏稅捐,則歸屬於管理處罰的問題。

十一、行政院第五組(會後書面意見):(一)經濟部於八十四年十二月函報「營利事業
         統一發證辦法」到院,經王前政務委員昭明於八十五年二月審查結論如下:「將公司部
        分納入本統一發證辦法中,由法源探討,固有爭議,惟如依經濟部主張,僅辦理商業登
        記及營業登記,而將現其他依法律或法律授權所定命令應辦理之登記排除,則有關違反
        都計建管消防等非法問題仍然存在,本辦法之修正非但無助於非法狀況之改善,反而使
        民眾對政府便民措施產生質疑。是以如何輔導業者導向合法化,並加強對非法業者之管
        理與取締,似為正本之道。因此對於加強行政部門公權力之『行政執行法』草案,請法
        務部洽立法院儘速審議完成立法程序,俾便執行。本案涉及政策,且各部會仍有不同意
        見,建議提請本院政務會談討論,並請經濟部、財政部、內政部、本院研考會及省市首
        長參加。提報政務會談,前請將下列資料送院:1、經濟部蒐集世界各國對類似案件之
        辦理方式現況。2、請與會之各部會(經濟部除外)及省市政府於一個月內對本案提出
        正式書面意見,其中省市政府部份請會商各不同部門並將見彙整,做出綜合結論或建議
        。」以上結論並經函復經濟部辦理在案。(二)嗣經濟部遵將「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
        改進研究方案研究報告」函院,經本院於八十六年二月六日核復經濟部:關於營利事業
        統一發證辦法修正草案,貴部已納入提升國家競爭力方案人考量,為提升行政效率及便
        民服務,建議會同有關進一步從單一窗口,一處收件之方式併行審查,並確定審查機關
        權責,完成全程服務等方面,再予審慎研議。(三)經濟部再審酌結果,認為該統一發
        證仍有存在之必要,爰於八十六年九月函報修正草案到院,確認維持單一窗口全程服務
        之方式,經本院於九月十三日會商通過,並發布施行在案。(四)廢除統一發證制度,
        將登記與管理分開,固可減輕工商位之負擔,惟可能造成民眾奔波不便,是否符合院長
        揭示「單一窗口」及便民服務之目標,是否產生負面效果,建請審慎處理。

十二、針對院五組所提意見,本會亞協中心就「廢除營利事業統一證制度」乙點是否造成
         不便民之疑慮,補充說明如後:(一)現行統一發證制度將行政管理寓於商業登記之先
        ,不但違反商業登記採準則主義之原則,且阻礙商業登記原可委由商業理之情形,造成
        合法業者登記困難反而並不便民。且行政管理事項,應以經常性、實質性之方式,而非
        能以事前之書面審查取代。(二)廢除「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之後,如不再以「單
        一窗口」同時受理業者商業登記及營業登記之申請,並不一定會與「便民」的原則抵觸
        ,前台北縣政府代表所舉該縣淡水鎮所設立之公司,因適用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所形
        成不方便之例即可明證。此外,廢除統一發證制度後,商業登記與營業登記分開,如遇
        縣市長更易,縣市政府須印製新的證照,當可減省民眾在證照費上之花費,亦是便民之
        例證。

柒、會議結論:

一、同意將行政管理與商業登記分離,並廢除「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

二、關於廢除「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後,是否發行新證照來取代營利事業登記證,由於
        經濟部本次修正「公司法」已將公司登記執取消,將來商業登記亦擬不再發給商業登記
        證,由各縣市政府以公文回復申請之准駁。民眾如有需要,可向主管關申請登記證明書
        。

三、廢除「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後,商業登記可委由民間辦理,故不再維持單一窗口同
        時受理業者的營業登記。

四、有關管理的問題,依照行政院「公共安全方案」,各地方政府均應成立一「聯合稽查小
        組」,對會影響公共安全的行業加強稽查工作。另配合電子化政府之推動,未來商業登
        記、營業登記及相關建管、都計、消防、衛生等管理檔案,均可上網供各主管機關查,
        詣可加強橫向聯繫,以落實管理工作。

五、請相關部會於收受本會議紀錄將配合「管理與登記分離」及「廢除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
        度」應修正的法令條文(包括商業登記法第二十條、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建築法第
        七十三條、食品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第十七條及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安全管理辦法
        第六條,其中內政部營建署對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採管理與登記分離後,仍須檢附建
        築物使用執照之意見,建請內政部邀集相關單位開會研商其妥適性)提送本會,俾彙整
        後提交本會委員會議討論。

捌、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