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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條文:商品標示法第2條
函釋字號:省政府85年11月18日建3393575號
發布日期:85年11月18日

△紙尿褲是否應標示保存期限乙案
按商品標示第2條規定:「商品之標示,依本法之規定……。」復依同法第8條(現行條文第9條)規定:商品經包裝出售者應標示(一)商品名稱,(二)廠商名稱及地址,(三)商品內容,(四)製造日期及有效期限……。經濟部曾於71年9月24日以經商字第35153號函釋該條所稱經包裝出售之商品,係指事先包裝而陳列於商店販售者而言。又凡以銷售商品為目的所做之包裝而於商店陳列販賣時已經存在者,即屬該條所謂之包裝。是以,本案之紙尿褲係屬經包裝出售之商品,自當依法標示保存期限(省政府85年11月18日建3393575號)。
(107年2月26日轉內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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