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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條文:商品標示法第2條
函釋字號:經濟部88年1月19日商88200304號
發布日期:88年1月19日

△「檳榔」,優先適用「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標示
按「商品標示法」第2條規定:「商品之標示,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或其他法律有較嚴之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係屬普通法。查食品之標示事宜,於「食品衛生管理法」另有規範,基於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之原則,本案檳榔之標示事宜,應優先適用上開「食品衛生管理法」之規定。(經濟部88年1月19日商88200304號)
備註:
1.現行商品標示法第2條規定為「商品標示,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本法規定為之。」
2.「食品衛生管理法」現為「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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