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首頁
法規目錄
網站導覽
全國法規
ENGLISH
全文檢索
請輸入檢索條件
法規名稱
關鍵字
檢索項目
全選
法規檢索
行政函釋檢索
司法裁判檢索
搜尋
進階檢索
:::
函釋摘要:「檳榔」,優先適用「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標示
相關法規條文:
商品標示法第2條
函釋字號:經濟部88年1月19日商88200304號
發布日期:88年1月19日
△「檳榔」,優先適用「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標示
按「商品標示法」第2條規定:「商品之標示,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或其他法律有較嚴之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係屬普通法。查食品之標示事宜,於「食品衛生管理法」另有規範,基於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之原則,本案檳榔之標示事宜,應優先適用上開「食品衛生管理法」之規定。(經濟部88年1月19日商88200304號)
備註:
1.現行商品標示法第2條規定為「商品標示,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本法規定為之。」
2.「食品衛生管理法」現為「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為提供使用者有文書軟體選擇的權利,本文件為ODF開放文件格式,建議您安裝免費開源軟體(
http://zh-tw.libreoffice.org/download/libreoffice-still/
)或以您慣用的軟體開啟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