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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摘要:「菸品」,優先適用「菸酒管理法」及「菸害防制法」之規定
相關法規條文:
商品標示法第2條
函釋字號:經濟部商字第09302106900號
發布日期:93年7月5日
△「菸品」,優先適用「菸酒管理法」及「菸害防制法」之規定
查「商品標示法」第2條規定:「商品之標示,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或其他法律有較嚴之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且如同來文所述「菸酒管理法」及「菸害防制法」相對於「商品標示法」係特別法,基於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本案「菸品」之標示,應優先適用特別法「菸酒管理法」及「菸害防制法」之規定,並非屬「商品標示法」規範範疇。
(經濟部93年7月5日商字第09302106900號)
備註:
現行商品標示法第2條規定,「商品標示,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本法規定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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