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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條文:商品標示法第7條
函釋字號:經濟部85年7月22日商85210748號
發布日期:85年7月22日

△商品標示法第6條規定疑義乙案
一、依「商品標示法」第6條(現行條文第7條)「商品標示所用文字,以中文為主,得輔以外文。但外銷商品,不在此限」規定,主要成分標示應使用中文,以保障消費者權益,先為敘明。
二、查公司所附產品標籤之英文成分標示有錯誤,部分英文字首有漏字情事,例如MULSION應為EMULSION;ISINFECTANT應為DISINFECTANT。是以公司宜查明正確英文成分後譯為中文,並將改正後之標籤函報該地方機關依法處理。(經濟部85年7月22日商852107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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