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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條文:商品標示法第7條
函釋字號:經濟部86年2月11日商86200579號
發布日期:86年2月11日

△商品標示所用之文字以中文為主疑義
依「商品標示法」第6條(現行條文第7條)「商品標示所用文字,以中文為主,得輔以外文。但外銷商品,不在此限」規定,主要成分標示應使用中文,以保障消費者權益。是以,本案牙刷之主要材質應以中文標示,如其塑膠材質之中文名稱尚無統一譯名,可採用中、英文併列方式標示之。(經濟部86年2月11日商8620057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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