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相關法規條文:商品標示法第7條
函釋字號:經濟部商字第09302092530號
發布日期:93年6月9日

△關於所詢商品標示法雙語標示疑義乙案
查商品標示法第7條第1項規定:「商品標示所用文字,應以中文為主,得輔以英文或其他外文」,本次修正時新增「得輔以英文」之規定,係為配合政府推動「挑戰2008-國家發展重點計畫:營造英語生活環境行動方案」,依法非屬強制性標示事項,係為鼓勵廠商就所生產商品予以雙語標示,以增加商機,是以,廠商若有意願配合雙語標示政策,其英文標示部分,廠商得擇其重要事項標示,便利外籍人士消費。
(經濟部93年6月9日商字第09302092530號)

友善列印   資料下載 word檔案  odf檔案

※為提供使用者有文書軟體選擇的權利,本文件為ODF開放文件格式,建議您安裝免費開源軟體(http://zh-tw.libreoffice.org/download/libreoffice-still/)或以您慣用的軟體開啟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