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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條文:商品標示法第9條
函釋字號:經濟部商字第09300540330號
發布日期:93年4月21日

△有關所詢市售「安全帽」之「重量、容量或數量」標示問題乙案
查商品標示法第8條規定(現行條文第9條參照)「重量、容量或數量」為強制性應行標示事項,且參照本部85年7月23日經商85211705號函等之解釋,本案「安全帽」商品業者仍應依產品特性選擇以「重量」或「容量」或「數量」標示之。
(經濟部93年4月21日商字第0930054033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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