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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條文:商品標示法第9條
函釋字號:經濟部84年4月13日商84205808號
發布日期:84年4月13日

△製造日期標示疑義案
按「商品標示法」第8條(現行條文第9條參照)第4款規定包裝商品所標示之製造日期可採國曆或西曆方式標示,經核本案抽取式衛生紙、電子燻蚊液所標示之製造日期均以代號為之,非採上開規定標示,消費者無法瞭解其代表之意義為何,應要求其改正之。(經濟部84年4月13日商8420580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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