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相關法規條文:商品標示法第9條
函釋字號:經濟部85年7月24日商85212406號
發布日期:84年4月13日

△公司行號未設工廠生產,對其銷售之商品可否貼上該公司行號名稱乙案
按商品標示法第8條規定,經包裝出售之商品應於包裝上標示廠商名稱及地址,上開廠商係指製造商或以OEM方式製造之委製廠商而言,先為敘明。至公司行號未設廠生產,可否開具出廠證明乙節,則非該法規範範疇。(經濟部85年7月24日商85212406號)
(107年2月26日轉內參)

友善列印   資料下載 word檔案  odf檔案

※為提供使用者有文書軟體選擇的權利,本文件為ODF開放文件格式,建議您安裝免費開源軟體(http://zh-tw.libreoffice.org/download/libreoffice-still/)或以您慣用的軟體開啟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