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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條文:商品標示法第9條
函釋字號:經濟部85年7月23日商85211705號
發布日期:85年7月23日

△面紙標示疑義乙案
按「商品標示法」第8條(現行條文第9條參照)規定,包裝商品應標示(一)商品名稱;(二)主要成分或材料;(三)重量、容量或數量等等事項。是以,面紙應依上開規定分別標示「商品名稱」、「主要成分或材料」二項,業者若以商品名稱「面紙」表示其成分則與規定不符;至內容量之標示部分,依上開規定,業者可視產品特性選擇以「重量」或「容量」或「數量」表示,基此,面紙於包裝上以張數(數量)表示內容量,與規定尚無不符。(經濟部85年7月23日商8521170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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