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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條文:商品標示法第9條
函釋字號:經濟部85年8月17日商85214776號
發布日期:85年8月17日

△含溶劑性文具商品(如修正液)是否需標示保存期限乙案
按商品標示法第8條規定經包裝出售之商品應標示保存期限,本部曾於民國71年9月24日以經(71)商35153號函釋該條所稱經包裝出售之商品,係指事先包裝而陳列於商店販賣者而言,又凡以銷售商品為目的所作之包裝而於商店陳列販賣時已經存在者,即屬該條所謂之包裝。是以,本案含溶劑性文具商品(如修正液)係屬經包裝出售之商品,自當依法標示保存期限。(經濟部85年8月17日商85214776號)
(107年2月26日轉內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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