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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條文:商品標示法第9條
函釋字號:經濟部86年2月17日商86201539號
發布日期:86年2月17日

△「商品標示法」第8條規定進口商品應標示廠商名稱疑義乙案
按「商品標示法」第8條(現行條文第9條參照)規定經包裝出售之進口商品應標示廠商名稱、地址、進口廠商之名稱及地址,其中有關廠商名稱乙項,係指製造廠商之名稱或以委託加工製造(OEM)方式製造之委製廠商名稱而言。本案公司自國外進口機油後自行分裝於印有其公司商標之瓶罐內之行為,與製造或委託加工製造行為有所不同,宜請該公司依「商品標示法」第8條(現行條文第9條參照)規定辦理標示事宜。(經濟部86年2月17日商8620153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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