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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條文:商品標示法第9條
函釋字號:經濟部86年5月5日商86206718號
發布日期:86年5月5日

△所詢「商品標示法」第8條規定包裝商品應標示製造日期及有效期限是否任何材質商品均受其規範乙案
按現行「商品標示法」第8條規定,凡經包裝出售之商品,無論其材質為金屬或塑膠,均應標示國曆或西曆製造日期及有效期限。至業者反應無時效性或不會變質之產品應免標製造日期或有效期限乙節,查本部78年所提「商品標示法」部分條文修正與草案時考量在案,惟未獲立法院審議採納,併此敘明。(經濟部86年5月5日商86206718號)
(107年2月26日轉內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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