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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條文:商品標示法第9條
函釋字號:經濟部86年5月29日商86208940號
發布日期:86年5月29日

△牙刷標示有效期限疑義乙案
按「商品標示法」第8條規定經包裝出售之商品應標示國曆或西曆製造日期及有效期限,又本部71年9月24日經(71)商35153號函釋上開第8條所稱經包裝出售之商品,係指商品經事先包裝而陳列於商店販賣者而言,故凡以銷售商品為目的所作之包裝而於商店陳列販賣時已經存在者,即屬該條所謂之包裝。是以,凡符合上開規定之牙刷商品無論其材質為塑膠、耐龍或易損壞者,均應依規定標示有效期限。至其有效期限長短,則由業者視商品之性質自行訂定之。
(經濟部86年5月29日商86208940號)
(107年2月26日轉內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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