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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條文:商品標示法第9條
函釋字號:經濟部86年9月3日商86216244號
發布日期:86年9月3日

△進口商品之製造商名稱、地址是否應詳列疑義乙案
一、按「商品標示法」第8條規定經包裝出售之進口商品應標示國外製造商名稱及地址,至地址則應詳列門牌、號碼,不得以生產國別或地區取代之,但可免譯成中文。
二、又本案牙刷之材質是否需中文標示乙節,則請參照本部本(86)年3月27日經(86)商字第86204101號函副本辦理。(經濟部86年9月3日商86216244號)
(107年2月26日轉內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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