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相關法規條文:商品標示法第9條
函釋字號:經濟部86年11月5日商86222480號
發布日期:86年11月5日

所詢商品標示之疑義,茲說明如次:
(一)廠商名稱如何標示乙節,查「商品標示法」第8條規定經包裝出售之商品應標示廠商名稱、地址、進口廠商之名稱及地址,其中有關廠商名稱乙項,係指製造廠商之名稱或以委託加工製造(OEM)方式製造成委製廠商名稱而言。又產品如為國產品,其國內廠商名稱應以中文標示,不得以英文取代。
(二)至製造日期標示乙節,查同法第8條第4款規定經包裝出售之商品應標示國曆或西曆之製造日期及有效期限。我國既規定製造日期可以西曆或國曆表示,與歐洲慣用西曆者不同,如用4位數(即第1位數字代表年,後3位數字代表當年之第幾天)表示時,有關年部分會有混淆現象,且目前國內消費者對4位數字標示方法未熟悉,是以,製造日期仍應「年、月、日」三者均需標示,不得以4位數字方式取代之。(經濟部86年11月5日商86222480號)

友善列印   資料下載 word檔案  odf檔案

※為提供使用者有文書軟體選擇的權利,本文件為ODF開放文件格式,建議您安裝免費開源軟體(http://zh-tw.libreoffice.org/download/libreoffice-still/)或以您慣用的軟體開啟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