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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條文:商品標示法第9條
函釋字號:經濟部86年12月23日商86226162號
發布日期:86年12月23日

△有效日期標示疑義乙案
查「商品標示法」第8條規定經包即出售之商品應標示製造日期及有效期限,又第9條規定具有包險性、有時效性、與衛生安全有關、具有特殊性質或需特別處理之商品應標明有效日期。是以,具有上開性質產品僅標示「製造日期」及「有效(保存)期限」二項,但可完整推算出「有效日期」時,則亦符合該法第8條及第9條規定。(經濟部86年12月23日商86226162號)
(107年2月26日轉內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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