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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條文:商品標示法第9條
函釋字號:經濟部87年5月5日商87209627號
發布日期:87年5月5日

△商品由其商品名稱即可知其材質,應否標示「主要成份或材料」等疑義一案
按商品標示法第8條(現行條文第9條)規定,經包裝出售之商品應標示商品名稱、廠商名稱及地址、商品內容(含主要成份或材料、重量、容量或數量及規格或等級等項目)、國曆或西曆製造日期及有效期限等事項,查「商品名稱」與「主要成份或材料」為不同之標示事項,應不得相互替代,仍應依規定分別標示。(經濟部87年5月5日商87209627號)
(107年2月26日轉內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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