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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條文:商品標示法第9條
函釋字號:經濟部87年5月5日商87208933號
發布日期:87年5月5日

△86年7月1日前進口或國內製造之電器商品,是否適用「電器商品標示基準」乙案
按本部85年12月25日公告之「電器商品標示基準」規定,係自86年7月1日開始適用,其適用之準據係以「進口或製造」日期為判斷,即於86年7月1日起進口或製造之電器商品,其應行標示之事項或應行標示之方法應依該基準規定辦理。準此,於上開日期前進口或製造之電器商品依「商品標示法」第8條規定標示,應屬適法。惟若屬電冰箱、窗型冷(暖)氣機、電暖器、微波爐、電磁爐、除濕機、開飲機、音響及收錄音機、洗衣機等九類商品,則應依當時適用之各該類商品標示基準規定辦理。(經濟部87年5月5日商87208933號)
(107年2月26日轉內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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