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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條文:商品標示法第9條
函釋字號:經濟部87年6月5日商87211596號
發布日期:87年6月5日

△修正帶(含補充帶)應如何標示「重量、容量或數量」疑義乙案
按「商品標示法」第8條第3款第2目規定,商品經包裝出售者,應標示「重量、容量或數量」,廠商得就重量、容量或數量擇一標示,如本案之修正帶(含差充帶)得僅標示其數量為一個或二個。(經濟部87年6月5日商87211596號)
(107年2月26日轉內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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