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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條文:商品標示法第9條
函釋字號:經濟部87年7月28日商87216284號
發布日期:87年7月28日

△「行動電話手機」標示疑義乙案
按商品標示法第8條規定,商品經包裝出售者,應於包裝上標明商品名稱、廠商名稱及地址、商品內容、國曆或西曆製造日期及有效期限,其中商品內容之主要成分或材料乙項,就「行動電話手機」而言,得標示其主要組成零組之名稱,至於重量、容量或數量乙項,係指包裝內商品之重量、容量、或數量,廠商得依商品性質擇一標示之。另有關規格或等級乙項經洽據交通部電信總局函復略以:「行動電話手機之基本規格或等級大致可分為系統別(目前有DCS1800、GSM、AMPS三大系統)、最大發射功率等級(1瓦、2瓦、0.6瓦)及使用頻率範圍(Tx.:1710-1785MHz、Rx:1805-1880MHz、Tx:890-915MHz、Rx:935-960MHz、Tx:824-849MHz、Rx:869-894MHz)等三項」廠商得依產品種類、性質參考前述規定標示之;至於製造日期及有效期限乙項,廠商得標示商品之出廠日期,其有效期限則由廠商視商品之性質自行訂定。(經濟部87年7月28日商87216284號)
(107年2月26日轉內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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