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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條文:商品標示法第9條
函釋字號:經濟部88年1月25日商87229855號
發布日期:88年1月25日

△所詢「刮鬍刀」主要成份或材料等之標示疑義一案
所詢商品標示疑義,茲說明如次:
(一)按「商品標示法」第8條第3款第1目所稱之主要成份材料,係指包裝商品內主要構成物之材質而言,本案業者標示之材料倘為製造該「刮鬍刀」實際使用之主要材料於尚無不合。
(二)至於第3款第2目重量、容量或數量一項,業者得依商品性質擇一標示之。
如本案舉例標示數量為刀把一支,刀片兩支……等,或為更詳細之標示,於法尚無不可。(經濟部88年1月25日商87229855號)
(107年2月26日轉內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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