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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條文:商品標示法第10條
函釋字號:經濟部86年10月16日商86219564號
發布日期:86年10月16日

△「牙膏」商品之「注意事項」標示乙案
查「商品標示法」第9條僅規定與衛生安全有關、具有特殊性質或需特別處理等商品,應標明使用方法、注意事項等,並無明文規定商品之注意事項應標示之內容為何,其內容應由業者依其產品性質標示之,並對該商品負產品責任。復查本案係屬個案認定問題,業者如認為其牙膏產品加註「注意事項:若超過有效期限,請勿選購」,即能完全表達所有應注意事宜,並對該商品負產品責任,似無違反上開規定,請參酌。(經濟部86年10月16日商86219564號)
(107年2月26日轉內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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