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相關法規條文:商品標示法第11條
函釋字號:經濟部商字第09302108710號
發布日期:93年7月2日

△公告修正「服飾標示基準」、「織品標示基準」、「玩具商品標示基準」、「手推嬰幼兒車商品標示基準」、「電器商品標示基準」、「嬰兒學步車商品標示基準」、「嬰兒床商品標示基準」、「文具商品標示基準」、「資訊、通訊、消費性電子商品標示基準」,並自93年6月25日起生效施行
依據「商品標示法」(92年6月25日總統修正公布)第11條,修正「服飾標示基準」、「織品標示基準」、「玩具商品標示基準」、「手推嬰幼兒車商品標示基準」、「電器商品標示基準」、「嬰兒學步車商品標示基準」、「嬰兒床商品標示基準」、「文具商品標示基準」、「資訊、通訊、消費性電子商品標示基準」等第1項之法律依據規定。
(經濟部93年7月2日商字第09302108710號)

友善列印   資料下載 word檔案  odf檔案

※為提供使用者有文書軟體選擇的權利,本文件為ODF開放文件格式,建議您安裝免費開源軟體(http://zh-tw.libreoffice.org/download/libreoffice-still/)或以您慣用的軟體開啟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