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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條文:商品標示法第13條
函釋字號:經濟部86年12月23日商86226021號
發布日期:86年12月23日

△違反商品標示法業者已停業,如何通知限期改正疑義乙案
按「商品標示法」第14條規定「商品未依本法規定標示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通知廠商限期改正或暫行停止其陳列、販賣」。是以,本案違反商品標示法之製造業者已停業且其工廠亦經公告註銷,無法依上開規定通知其限期改正時,當可依上開規定通知販賣商暫行停止陳列、販賣,直至相關業者改正標示不全事項為止。(經濟部86年12月23日商86226021號)
(107年2月26日轉內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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