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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條文:商品標示法第2條
函釋字號:經濟部81年9月21日商227845號
發布日期:81年9月21日

△「商品標示法」及「公平交易法」就不實標示及廣告規定之業務劃分乙案
業經本部與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公平會)於本(81年)年8月20日協調,同意權責劃分如次:
(一)一般商品之標示是否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原則上由本部主管,公平會於移送此類案件時,倘該商品之標示有相對於商品標示法為特別法所規範時(如食品衛生管理法、藥物藥商管理法等),則移該特別法之主管機關處理。但公平會就目的在從事不公平競爭之不實標示案件,亦可知會本部後,依公平交易法第41條規定辦理。
(二)服務業之標示是否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由公平會主管。
(三)一般商品或服務業之廣告,由公平會受理後,即依公平交易法第21條規定判斷處理。
(經濟部81年9月21日商22784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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