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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條文:商品標示法第2條
函釋字號:經濟部85年9月16日商85217699號
發布日期:85年9月16日

△非用於人體之含樟腦產品,依商品標示法規定標示
案經洽准行政院衛生署85年9月7日衛署藥字第85048843號函以(一)含樟腦之產品用於人體,宣稱醫療用途者,以人用藥品管理,適用藥事法;(二)若非用於人體,不以人用藥品管理,不得宣稱醫療效能。是以,用於人體之含樟腦產品,其標示應依藥事法規定,非用於人體者,其標示則依商品標示法規定辦理。
(經濟部85年9月16日商85217699號)
備註:
「行政院衛生署」,現為「衛生福利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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