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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條文:商品標示法第2條
函釋字號:經濟部86年1月6日商85225065號
發布日期:86年1月6日

△漱口水是否以藥品列管乙案
本案經洽准行政院衛生署函以「依本署規定漱口水CETYLPYRIDIUM CHLORIDE使用濃度0.045%以上,DOMIPHEN BROMIDE使用濃度0.01%以上應以藥品列管。本品經檢驗DOMIPHEN BROMIDE呈陽性反應及含CETYLPYRIDIUM CHLORIDE 0.43mg/ml(相當於0.043%W/V)惟所含之DOMIPHEN BROMIDE未說明含量,無法判定是否以藥品列管」。是以,本案Scope牌漱口水所含CETYLPYRIDIUM CHLORIDE 之濃度為0.043%未達行政院衛生署以藥品列管之濃度(0.045%)且所含之DOMIPHEN BROMIDE未說明含量,該署無法判定是否以藥品列管,為保障消費者權益,在行政院衛生署未將該品列為藥品列管之前,宜先以一般商品管理之。
(經濟部86年1月6日商85225065號)
(107年2月26日轉內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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