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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條文:商品標示法第7條
函釋字號:經濟部86年3月27日商86204101號
發布日期:86年3月27日

△牙刷材質之中文譯名疑義案
按本部86年2月11日函釋「牙刷之主要材質應以中文標示,如其塑膠材質之中文名稱尚無統一譯名,可採用中、英文併列方式標示之」。為保障消費者權益並利業者遵循,有關中文譯名部分,公司得依中文學名或慣用名稱標示之,必要時再輔標法定英文學名。
(經濟部86年3月27日商862041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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