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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條文:商品標示法第15條
函釋字號:經濟部86年4月11日商86205579號
發布日期:86年4月11日

△公司因不諳修法情事,仍循83年修訂之基準標示,可否寬延俟其存貨用畢方依現行規定改正乙案
查公司短期內權宜改正後之樣張,已將原「營利事業登記證號碼」塗改為「統一編號」字樣,與「服飾標示基準」規定尚無不符。至是否可延長改正期限乙節,「商品標示法」第14條、第15條並無明文規定,似可視本案之違反情節輕重與需改正所耗時日,予以考量是否准其延長改正期限。
(經濟部86年4月11日商86205579號)
(107年2月26日轉內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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