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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條文:商品標示法第9條
函釋字號:經濟部86年5月26日商86209529號
發布日期:86年5月26日

△進口商名稱標示疑義乙案
依關稅法第4條規定(現行條文第6條參照):「關稅納稅義務人為收貨人、提貨單或貨物持有人」,同法第5條規定(現行條文第16條參照):納稅義務人應向海關申報貨物進口,是以,進口商品所標示之「進口商名稱」,應標示實際向海關辦理報關之廠商名稱。
(經濟部86年5月26日商8620952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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