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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條文:商品標示法第9條
函釋字號:經濟部86年7月5日商86212592號
發布日期:86年7月5日

△牙刷之有效期限標示疑義乙案
按本部本(86)年6月20日(86)商字第86208940號函示,牙刷商品之有效期限得由業者視商品之性質自行訂定,是以,業者如認為牙刷等不易耗損產品,無變質之虞或永不損壞,願意永久負產品責任,於產品上標示「本產品無使用期限」或,永久有效」等類似字樣,尚無不可。
(經濟部86年7月5日商86212592號)
(107年2月26日轉內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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