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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條文:商品標示法第13條
函釋字號:經濟部86年7月18日商86214490號
發布日期:86年7月18日

△「電器商品標示基準」疑義乙案
按「電器商品標示基準」規定進口之電器產品應標示製造或委製廠商名稱、進口商名稱(或代理商)名稱、地址及電話。為加強對顧客之服務,除上開事項外業者擬加標「顧客諮詢服務處」名稱、地址、電話等資訊,應屬可行。至上開標示應使用印刷或加蓋橡皮章方式等標式,該基準並無明文規定,業者可視實際情形選擇最適合方式標示之,惟標示時應注意字體清晰度,字體不可過小。
(經濟部86年7月18日商86214490號)
(107年2月26日轉內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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