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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條文:商品標示法第2條
函釋字號:經濟部86年9月1日商86217176號
發布日期:86年9月1日

△「檳榔」,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標示
按「食品衛生管理法」第2條規定(現行為「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3條)「本法所稱食品,係指供人飲食或咀嚼之物品及其原料」,檳榔係屬食品,其標示應依該法規定辦理。
(經濟部86年9月1日商86217176號)
備註:
「食品衛生管理法」現為「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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