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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條文:商品標示法第9條
函釋字號:經濟部86年9月30日商86220522號
發布日期:86年9月30日

△公司進口之電器產品未標示產地是否可申請切結放行,於倉庫改正後經相關單位檢視再行銷售乙案
查「商品標示法」並未規定進口商品於通關階段即應備齊所有標示,是以,公司進口之電器商品如未依「電器商品標示基準」標示,於通關階段被海關查獲時,應可向海關申請切結放行,並於倉庫改正標示,經公司轄區縣市主管機關檢視後再於市面銷售。
又有關產地標示部分,請依「電器商品標示基準」第5條第3項規定以中文標示(得輔標外文)。至其他標示項目,請確實依上開基準規定標示之。
(經濟部86年9月30日商86220522號)
(107年2月26日轉內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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