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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條文:商品標示法第9條
函釋字號:經濟部87年1月22日商87200959號
發布日期:87年1月22日

△進口油品標示疑義乙案
本案經洽准本部國貿局函以:查不論「進口貨品原產地認定標準」第4條第3項第2款(現行條文第7條第3項第2款參照)或「台灣地區產地證明書管理辦法」(現行「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管理辦法」參照)第5條第3項第2款,均規定貨品為上市或為裝運所為之分類、分級、分裝與包裝等作業,不得認定為實質轉型作業;即分裝作業不得改變貨品之原產地。本案貨品係從美國進口後再分裝為小瓶出售,其原產地應仍為美國,是以,本案之製造商、進口商、產地等標示,仍請參酌本部86年10月17日經(86)商字第86220768號函,請該公司依法標示。
(經濟部87年1月22日商8720095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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