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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條文:商品標示法第9條
函釋字號:經濟部87年6月12日商87213347號
發布日期:87年6月12日

△「牙刷」商品標示疑義乙案
所詢牙刷商品標示問題,茲說明如次:
(一)有關「牙刷」之材質中文名稱乙節,經洽本部中央標準局略以,依化學工業類國家標準,將聚氯乙烯、聚丁烯、苯乙烯……等,統稱為塑膠,惟應符合食品衛生管理法之相關規定。是以,牙刷之材質若為聚氯乙烯、聚丁烯等,則材質之標示為「塑膠」,尚無不可,倘為其他特殊材質, 貴公司得依中文學名或慣用名稱標示之,必要時再輔以英文學名。
(二)至於統一制定牙刷商品之有效期限乙節,因商品之有效期限視商品之材質、產製技術等因素而異,宜由業者自行產品性質訂定之。
(三)查「商品標示法」係民國71年1月22日公布,並自公布後6個月施行,是以,自71年7月22日起,市售之進口或製造之商品即應依該法規定辦理。
(經濟部87年6月12日商8721334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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