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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條文:商品標示法第9條
函釋字號:經濟部87年7月4日商87214022號
發布日期:87年7月4日

△所詢商品原產地認定疑義一案
本案經函據本部國際貿易局函復略以:「查『台灣地區產地證明書管理辦法』第5條第3項第3款規定,貨品之組合或混合作業,未使組合後或混合後之貨品與被組合或混合貨品之特性造成重大差異,不得認定為實質轉型作業」, 貴公司進口大桶裝原油後,在台摻配高級增效添加劑,其摻配作業是否使產品特性與原物料特性產生重大差異,因資料不足,尚無法判斷,請檢附具體資料,俾憑辦理。另外, 貴公司倘需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煉製研究所(地址:嘉義市民生南路239號)協助得將樣品及相關資料送請該研究所分析判斷。
(經濟部87年7月4日商87214022號)
(107年2月26日轉內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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