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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條文:商品標示法第11條
函釋字號:經濟部商字第09300561100號
發布日期:93年6月9日

△有關「兒童汽車安全座椅」應依「商品標示法」或「手推嬰幼兒車商品標示基準」標示乙案
查「手推嬰幼兒車商品標示基準」第2項規定,本基準所稱手推嬰幼兒車係指:
(一)附有車輛,可載運6個月以上嬰幼兒並使嬰幼兒保持坐姿之車台(STROLLERS)。(二)附有車輛,可載運嬰兒之坐臥可調之車台(CARRIAGES)或(三)附有車輛及背帶,可手推及肩背之嬰幼兒載具。本件「兒童汽車安全座椅」尚非上開基準規範之範疇,是以,應視其實際流通進入市場陳列販賣之具體情形適用「商品標示法」及其他相關法律之規定。
(經濟部93年6月9日商字第093005611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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